中国花卉协会零售业分会工作条例
(2006年12月25日新修改的文件)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中文名称:中国花卉协会零售业分会(简称“中花零售分会”),英文名称: RETAIL TRADE
COMMITTEE OF CHINA FLOWER ASSOCIATION(缩写“CFR”)。
第二条 本团体性质:本团体是全国花卉零售业领域内单位和个人自愿组成的全国性、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是中国花卉协会的分支机构。
第三条 本团体宗旨:遵守政府的各项法律、法规制度,当好政府的参谋和助手,广泛团结全国花卉零售业界人士,积极弘扬中国文化和花艺,不断开拓、创新、普及、提高花卉零售业,为中国花卉零售业的发展和繁荣做出贡献。
第四条 本团体接受中国花卉协会的业务指导和国家民政部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团体的住所在北京,办事机构设在《中国花卉园艺》杂志社(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农展馆南路5号京朝大厦10层,邮编:100026)。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组织开展全国花卉零售业调查研究,向政府部门提出行业发展战略,计划规划、产业政策等方面的建议;
(二)研究国内外花卉零售业的发展趋势,收集、整理、发布各类花卉行业信息,为政府提供决策依据,为企业作好信息和技术服务;
(三)报经有关部门批准或经有关部门授权,代表中国加入国际花卉零售业(花店业)组织;组织参加国际性花卉零售行业展销和学术交流;举办全国性的花卉零售业与花艺展览会、商品交流会、信息交流会、研讨会等活动;促进国内外花卉零售业的合作与交流;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搞好区域性或地方性的花卉零售业技术和信息活动。
(四)开展与花卉零售及花艺有关的智力开发和引进工作,组织国内外花卉零售业人士开展业务培训,提高花卉零售业从业人员的业务素质和专业水平;协同有关部门办理花艺师劳务出口,代培代训各类花艺技术人员;
(五)引导会员开展精神文明建设活动,制定行规行约,搞好行业自律,树立行业信誉和形象,依法维护消费者的利益;
(六)向有关部门反映来自会员和本行业内部的意见和要求,依法维护会员的正当权益;
(七)受有关部门委托,开展市场损害调查,协调解决贸易纠纷,帮助会员开拓国内外花卉市场,维护公平竞争秩序;
(八)宣传花卉、花艺设计、花卉文化、花卉礼仪、花卉健康等知识,引导和普及花卉消费;组织会员到国内外进行考察和技术交流;
(九)编辑出版有关花艺书刊和资料,兴办网络资讯、促进科技普及、开展花艺服务;
(十)完成上级交办的任务。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团体的会员是从事与花卉零售业有关的销售、花艺设计、经营管理、花卉教学、花艺技术或理论研究等工作的单位或个人。本团体吸收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单位会员:
(1)拥护中国花卉协会章程,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2)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从事花卉零售业及相关工作的单位;
(3)在本团体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力。
2、个人会员:
(1)拥护中国花卉协会章程,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2)从事花卉零售业及相关工作;
(3)在本团体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力。
第九条 入会程序:
(一)向秘书处或常务理事提交入会申请表;
(二)经秘书处或常务理事审查通过;
(三)交纳当年会费后,颁发会员证书。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本团体的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 优先参加本团体组织举办的培训、考察、交流等活动;
(三) 优先享受本团体提供的有关资料、信息和各项服务;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团体章程,执行本团体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
(三)积极参加本团体组织的各项活动,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任务;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1年不交纳会费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条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及职权
第十四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团体工作条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
(四)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须有二分之一以上的会员(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
(一)执行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筹备召开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
(三)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副秘书长;
(四)向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和服务机构;
(七)决定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与罢免;
(八)制定本团体内部的管理制度;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1/2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会全体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特殊情况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会议。
第二十一条 本团体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九条第一、二、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特殊情况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会议。除不可抗拒的原因外,在任期内两次不参加常务理事会议者,其常务理事资格自动取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以集中或通讯方式召开,每年召开两次。
第二十四条 半数以上会员联名要求可以召开会员大会,半数以上理事联名要求可以召开理事会,半数以上常务理事联名要求可召开常务理事会,半数以上副秘书长联名可要求可召开秘书长会议。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设会长1人,名誉副会长1人,秘书长1人,副秘书长若干名。会长、名誉副会长和秘书长由理事会在常务理事中选举产生,名誉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如欲辞去所任职务,需要提前一个月向会长递交书面报告。
第二十六条 会长、名誉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具有较强的号召力;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得超过6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会长、名誉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四年,可以连任,但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表决通过,报中国花卉协会审查并经国家民政部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会长和名誉副会长的职责
(一)会长对本团体的会员和花卉协会负责,全面主持工作;
(二)会长负责召集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秘书长会议。
(三)会长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四)会长提名本团体的名誉副会长与秘书长人选,交常务理事会决定;
(五)会长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秘书长职责
(一)对本团体的会员和会长负责,主持办事机构日常工作,协助制定和组织实施本团体的年度工作计划,协助召集秘书长会议;
(二)提名副秘书长人选,交常务理事会决定;
(三)提名办事机构工作人员人选,交秘书长会议决定;
(四)处理分会日常事务,保证分会正常运行;
(五)及时向会长汇报工作。
第三十条 本团体副秘书长职权:
(一)对会员与秘书长负责,配合秘书长工作;
(二)参与分会的各项决策和管理工作。及时完成各类资讯的上传下达工作,保证分会会员与秘书处沟通顺畅。
(三)全力配合秘书处各项活动的组织运转工作,带动区域零售业的发展。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员会费;
(二)各类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各项活动或服务所得;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条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机关和中国花卉协会(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将财务情况公示全体会员。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七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中国花卉协会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九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其他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经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归中国花卉协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本条例经2006年10月25日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五条 本条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理事会。
第四十六条 本条例自报请中国花卉协会批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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